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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务信息公开

学生守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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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园治安管理暂行规定2

日期:2005-12-16 点击数: 来源:

第八条  施工、维修队使用管理规定

(一)来校施工的建筑、维修队进校后,二日内向保卫处报人员花名册,办理临时出入证,离校时及时退证。

(二)施工单位在校期间,必须向保卫处一次交纳全队治安保证金300至500元。在整个施工期间无违法乱纪、无违反校规校纪,治安押金则如数归还。对发生问题较多或发生治安事件,保卫处视情节进行处罚。

(三)凡进校施工单位,保卫处按各单位实际人数,收取每人每月一元的治安管理费。

(四)满20人以上的单位,应设兼职治保员一名,负责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,积极配合保卫处对职工进行教育。对有违纪违法现象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。

(五)施工人员须按校指定场所活动、住宿。

(六)违反上述规定,视情节轻重,根据有关规定,分别给予赔偿损失、停业整顿、辞退,直至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九条  各类培训班治安管理规定

(一)各类培训班在开班前3天由培训班负责人向保卫处申报有关培训时间、地点、人数、教室等有关情况。

(二)按照“谁主办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在开班动员时应明确有关校规校纪和治安规定。

(三)培训学员应自觉遵守校规校纪,学员发生纠纷由主办单位负责调解处理,发生治安事件由保卫处处理。

(四)违反上述规定,视情节对当事人予以处理及对主办单位责任人追究责任。

第十条  学生宿舍(楼)管理规定

(一)凡住楼内人员,必须服从宿舍管理人员和值班老师的指导、教育和管理。

(二)宿舍楼管理根据作息时间开(锁)门、开(关)灯。上课、自修期间所有人必须离开宿舍,因故留宿须持医务室或班主任证明,并由宿舍楼管理人员登记。

(三)学生应按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,因故调换床位需经宿管中心批准。

(四)严格遵守作息制度,熄灯后保持安静,不准大声喧哗、打手电、点蜡烛。

(五)男女生不得互相串门;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得留宿外来人员;平时不准外宿,若有特殊情况,要事先向班主任请假。

(六)爱护门窗、水电、卫生、消防等公共设施;损坏公物按价赔偿,故意损坏公物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。

(七)讲究卫生,保持宿舍清洁,做到:不在宿舍内洗衣服;不晾挂滴水衣物;不在墙上张贴、钉钉挂物件;不随地吐痰;不乱丢纸屑果壳;不向窗外或地面泼水;不带饭菜进宿舍;不带篮球、足球进宿舍。严禁在宿舍楼内烧纸、做饭。

(八)室内卫生由寝室人员负责打扫,垃圾倒入指定场所。

(九)不准吸烟,严禁私接电源、使用明火;随手关好门窗,注意安全,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保卫处报告。

(十)节约用水、电,杜绝长流水、长明灯。

(十一)同学间应团结友爱、互相帮助,有生病要及时向老师反映,帮助就诊。生活上互相关心照顾。

第十一条  学生证管理规定

(一)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,必须妥善保管。

(二)学生证于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发给。学生退学、转学、毕业或其他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应上交学校,不能交回者,按遗失处理。学生证于每学期开学时经教务处注册盖章后有效。

(三)学生进出校门应随身携带学生证,自觉接受检查。

(四)学生证不准转借、转让、互换,若有此类情况将视情节予以处理。

(五)凡遗失学生证的同学,必须作出书面说明,由班主任签名,到教务处办理补办手续。补办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。

(六)学生证内“乘车区间”的火车站名,由学生本人填写离家庭住址最方便的一个火车站名。父母若不在同一地点的,则只能选择一方填写。学生如因家庭地址变迁,需要重新办理学生证乘车特优证明应持有关单位证明。

(七)提高警惕,严防坏人利用我院学生证、身份证冒充我院学生为非作歹。若发现此类情况,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及时处理。

第十二条  服务网点管理规定

(一)未经保卫处批准,不许任何个人、单位私自在校内设摊叫卖,经批准设摊服务者,须在指定地点依法从业,保证服务质量。

(二)经批准在校内设摊经营者,必须每月按时交纳治安管理费。

(三)凡未经保卫处批准,在校内设摊叫卖者,保卫处有权制止,并视情没收所卖物品或补交治安管理费。

(四)学校出租房对外经营的单位,必须按有关规定到保卫处办理手续,并视情交纳治安管理费。

第十三条  重点、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工作规定

(一)重点、要害部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均由部门领导确定,报保卫处备案,建立重点、要害部位人员登记制度,其人员保持相对稳定,如有变动应及时通报保卫处。

(二)重点、要害部位负责人职责:

1、做好“防破坏、防盗、防火、防自然灾害事故”的宣传教育工作,增强安全防范意识。

2、根据实际制定各相应规章制度,并督促检查认真贯彻执行。

3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,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,并报保卫处。

4、各重点、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操作规范,确保安全。

5、一旦发生被盗、自然灾害事故等,应立即组织抢救,并保护好现场,立即向部门领导和保卫处报告。未经保卫处许可不得自行处置现场。由保卫处查明原因及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
6、对保护重点、要害部位安全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、奖励。

第十四条  重点要害部位、贵重物品管理规定

(一)各类档案、财务、电教、计算中心、办公室、实验室、食堂、仓库等部门应有保安措施,下班时要检查财物保管情况,关好门窗。凡因违章、失职、保管不善而造成财物丢失、被盗,应追究当事人责任。

(二)现金、票据、票证、贵重物品、仪器设备等,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,现金存放应严格执行限额规定,个人不得在办公室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,以防意外。

(三)本院及租赁、协作、联营单位的贵重物品、仪器设备、建筑材料等运出校门,必须是由物资管理部门开具的物品出门证,注明品名、数量、携带人、出门日期等,经门卫核对相符后,方可放行。

(四)个人贵重物品进入校门时应在门卫室登记,出校门时予以注销,凡入门时未登记者,物品出门时应按本条第三款执行。

(五)凡有易燃、易爆等物品的单位,应发挥专管人员的作用,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,实行规范化管理,部门主管领导要加强检查督促,确保安全。

(六)消防安全应贯彻“预防为主,防消结合”的原则,要严格按照学院消防安全管理的暂行办法执行。

(七)违反上述条款者,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。